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一些情形下旧城改建作为可以进行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但现实中的旧城改建主要不是用于公共目的,而是为获得建设用地对低矮房屋进行的拆迁。从作为旧城改建理由的形象问题、发展问题和增益问题等方面分析,都存在公共利益性质疑,旧城改建征收活动因为失去了公共利益根据存在合宪性疑问,也必然使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罩上违宪嫌疑。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5期83-88,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