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范了侵权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保护被侵权人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体现了社会本位观。分析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产生背景、社会需求和我国的制度设计,探讨了社会本位的涵义和表现,论证了《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社会本位理念,认为其构成了对传统侵权法的冲击,第53条仍是传统民法在社会本位观冲击下的内部调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3期29-30,56,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