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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的利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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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公司于2009年初向某银行借款5000万元,随后由于受金融危机以及产品市场销路不畅的影响,使A公司存在严重财务困难,以至于2009年第三、四季度均未按期偿还银行利息。但A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正常计提了银行利息费用300万元,该借款利息直至汇算清缴期结束仍未支付。
作者 王家斌
出处 《税收征纳》 2012年第9期16-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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