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 ,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澳门刑法将教唆犯规定为正犯 ,导致共同犯罪个别责任的淡化 ,混淆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 ,存在着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4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