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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约提前离职 保证金“充公”却难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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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5月,肖明与一家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公司为肖明申办户籍成功后,肖明在公司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并交纳保证金1.5万元。如果落户不成或服务期满,1.5万元退还。服务期内离职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2012年3月7日,肖明提前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他当初交纳的保证金。公司称肖明违约在先,保证金不予退还。肖明认为,能否取得当地户籍,取决于自身的条件是否符合落户要求,他落户是经过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司仅是协助其办理了落户手续而已,故不能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扣留。肖明在向公司索要保证金遭到拒绝并经劳动争议仲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作者 朱炳辉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2年第10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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