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救助是实现国家对公民生存照顾义务的重要手段,行政救助标准直接决定着公民获得救助权利的实现程度。行政救助标准的核心在于最低限度生活,行政救助标准在性质上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救助标准过程中均应有所作为。我国行政救助标准的完善应在理论上明确行政救助标准的性质,在制度上规范救助标准的确定程序,并建立行政救助标准与预算的动态联系。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30-31,共2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1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12400440094)
2011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1B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