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从产权角度管窥被征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损失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按照现行法律,农民集体土地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有的地方衍变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有,乡(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组织,
作者 姚鑫 周慧秋
出处 《黑龙江国土资源》 2012年第9期57-57,共1页 Heilongjiang land and Resource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