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其中对“纠集”的理解应从案件的整体过程把握,纠集的处罚范围既包括纠集者也包括积极参加者,同时“公然”不能仅以社会公众是否知道为判断依据,还应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把握。此外,为满足实践的需要,《规定(一)》仍应进一步完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8期13-14,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