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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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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挪用公款罪中谋取的“个人利益”不应有量的限定,只要存在利益因素,不论多少大小,都不影响该要素的构成。在行为人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存的情况下,由于其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本质不能被排除,故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个人决定借款,使用人是虚假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则不要求具备“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件。
作者 侯亚萍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8期17-18,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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