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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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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下午.被害人刘某因所购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来到4s店要求调换。与该店经理郭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郭某在刘某走后.指使朋友张某驾车对刘某的车辆进行撞击,以达到造成交通事故后不予调换车辆的目的。当晚19时,张某驾驶车辆尾随刘某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至柳林收费站与荥阳收费站高速路段时,张某在双方所驾驶的机动车都处于高速行驶的状态下,故意对刘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撞击。导致其车辆受损.经评估损失达5565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8期45-46,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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