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0年8月,重庆市某区建委城建科长郑某和主任蔡某决定将该区两镇治污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交由张某承建。按照要求,这几个工程应该进行招投标,但由于工期较为紧张等原因,郑某经请示有关领导后.未经招投标程序就安排张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进行一段时间后,为了使工程安排看起来程序合法,该区建委就与张某商量确定招标相关事宜。郑某嘱托张某挂靠某建筑公司并借用其资质参加邀标,另外再借用几家有资质的公司的资质一起参与邀标。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8期54-55,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