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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协会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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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长乐市某液化有限公司等十四个单位,于2002年上半年,以股份的形式签约合同,自行成立联营协会,以统一进货、统一售价。14个单位根据销售量的大小划分股份的多少,共21.8股,每股预交联营协会2万元作为押金。联营之后通过14个单位负责人集体开会.制定了统一的销售价格及进货渠道,推选被告人李某某任会长,被告人陈支某、陈金某等四人任副会长,聘请了会计。被告人陈金某兼任出纳。
作者 林旭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8期56-57,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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