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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公诉环节证据的细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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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女,原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被告人梅某,男,无业人员,系被告人王某某同居男友.1996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程某均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夜总会服务员,具体负责陪同客人在此饮酒娱乐。2011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二人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某搭乘好友李某某及李女友“帅帅”(均在逃)的汽车赶至该夜总会门前与被告人王某某碰面。当被害人程某与客人刘某等人走出夜总会时,
作者 王朝亮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8期58-59,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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