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一国两制,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保持它们原有的法律制度及司法体制,目前大陆地区和港澳台为解决两岸四地的司法判决及裁决签订了或单边制订了若干协议及规定。随着仲裁作为解决民事争端的一种方法,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就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内地和港澳地区签订了两个"安排",内地和台湾地区虽然早有相关立法,但效果不尽人意。各地区对区际裁决的认定、公共秩序保留,互惠原则的适用等问题尚存歧义,这些问题在实现统一区际司法协助立法中值得思考和探讨。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41-43,共3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
基金
济南大学2010年科研基金项目"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现状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X1008)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