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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索赔或由销售者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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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月26日,《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销售者先行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机构地区 新华社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2年第19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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