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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前对职业病要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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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处长汤淳提醒广大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个人,首先脑子里要有一个基本的法律观念,劳动者要享有知情权。要知道将从事的工作可能给自己造成的伤害;企业为了减轻这种伤害而提供的保护,包括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企业为了职工可能受到的伤害支付的经济待遇,即工资、补贴或保健等。
出处 《广东农村实用技术》 2009年第10期13-13,共1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Rural Proctical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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