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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一条错误的规则——兼与《中图法》编委会商榷(之八)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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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 1999年 6月《中图法》编委会办公室对刚出版的《中国法》第四版中国地区表第 3条使用规则又进行了修改 ,但作者认为仍然是不科学、不正确 ,与有关规定相矛盾的 ,在实践中仍易发生重号问题。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论述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作者 蔡振华
机构地区 淄博学院图书馆
出处 《四川图书馆学报》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The Library Science Society of Sichuan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6

  • 1刘湘生主讲.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系列讲座[J].北京图书馆馆刊,1999,:98-98.
  • 2中图法编委会.中图法第四版及电子版“中国地区表”的修改与说明[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4,(1):65-65.
  • 3李宝库,李志光主编,孔广政等审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标准地名图集.北京:星球地图出版社,2001:7.
  • 4中国行政区划网.[2004—11—24].http://www.xzqh.org.cn.
  • 5辞海编辑委员会编纂.辞海:1999年版普及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365,1092.
  • 6蔡振华.对《中图法》第四版中国地区表一条使用规定的质疑[J].图书馆建设,1999(5):35-37. 被引量:2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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