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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德美受益者负担金制度及其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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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德国、美国的受益者负担金制度有较长历史和正统法源。日德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辅相成,美国则无联邦立法,相关法制和纠纷多停留于州法和州法院。关于负担金标准,美国采用单一思路,日德则视情况区别对待。受益者负担金制度应用在日美历史上出现过起伏,而在德国运行较为平稳。日德美受益者负担金制度的立法与实施经验可为我国借鉴,可以理性地、渐进地导入该制度。
作者 肖军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55-59,65,共6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教育部青年项目(编号:08JC820015) 日本学术振兴会项目(编号:P11311)的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三木义一.受益者負担制度の法的研究[M]东京:信山社,1995.
  • 2原田纯孝.現代の都市法[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3.
  • 3开发利益社会还原问题研究会.開発利益還元論[M]东京:日本住宅综合中心,1993.

同被引文献4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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