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德国、美国的受益者负担金制度有较长历史和正统法源。日德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辅相成,美国则无联邦立法,相关法制和纠纷多停留于州法和州法院。关于负担金标准,美国采用单一思路,日德则视情况区别对待。受益者负担金制度应用在日美历史上出现过起伏,而在德国运行较为平稳。日德美受益者负担金制度的立法与实施经验可为我国借鉴,可以理性地、渐进地导入该制度。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55-59,65,共6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教育部青年项目(编号:08JC820015)
日本学术振兴会项目(编号:P11311)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