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方某与柳某系某公司同事。2011年8月10日下午下班时,方某与柳某先后至单位车库取车准备回家,方某驾驶小轿车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将车后正欲取车的柳某的一只脚碾伤。iO月8日,柳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14日,人社局作出柳某工伤的认定决定,认定柳某在下班后到单位车库取车准备回家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50-51,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