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容积率是由城市土地和规划管理部门事先制定的,用来限定土地承载容量的指标。在司法实践中,容积率纠纷因为具有主体广泛性、目的公益性、内容预防性和复合性四项特性而成为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纠纷形式。传统的行政处理机制和民事诉讼在处理城市容积率纠纷时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为了妥善处理城市容积率纠纷,采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成为必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生态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的制度。与传统纠纷处理机制相比,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处理城市容积率纠纷案件中呈现诸多优越性。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9期26-34,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课题号:12JZD037)
司法部2008~2010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批准号:08SFB2044)
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宏观调控程序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CLS(2011)B07)
201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研究"(批准号:GJ2011B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