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不满法院生效民事裁判后,来检察机关申诉成为一个重要途径。但在此阶段,检察机关可否搭建平台,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我国法律并无具体规定。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有和解基础的案件也尝试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笔者对这一近年来实践探索出来的法律监督新方式——"民事检察和解"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