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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将工友贵重财物扔掉也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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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与刘某系住同一寝室的工友。三个月前,彼此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扭打后.刘某一直耿耿于怀.伺机报复。近日,刘某乘我因洗澡将东西放在桌上之际,悄悄将我男友送给我的价值8000余元的戒指拿走,随即丢入了公司边上的湖水中。由于公司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相关过程.刘某在不得不承认之后,表示愿意赔偿。而我认为刘某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吗?
作者 廖春梅
出处 《乡镇论坛》 2012年第28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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