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官员基本都是通过科举入仕,但是从科举制度的本身来看,所涉猎到官员法律素养的内容,仅有在铨选过程中的"判词"一项。众所周知,唐代地方官员集行政、司法于一体。那么,唐代中央政府是如何保证通过科举入仕的举子们能够在独立处理司法事务中,准确、有效的践行唐代基本律法,从而进一步维护地方政权的稳定?文章旨在通过科举制度来探求地方官员的法律素养,试图进一步了解唐代官员与律法之间的关系。
出处
《榆林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