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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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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一直是个理论和实践讨论的热门话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民事诉讼审判和调解的关系处于不断变化完善中。"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使我国的诉讼调解呈现出强势反弹的态势,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被广泛运用,并为适应国家和谐治理社会的需要,成为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相对而言,民事审判则被人们所忽视或者不愿采用,逐渐呈现"消失"状态。应该遵循"审判为主,以判促调"和"调解先行,适时互换"的原则,重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9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那述宗,吴延益,韩裕夫.大调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 2闫庆霞.诉讼调解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 3章武生.ADR与我国大调解的产生与发展.史德保.纠纷解决--多元调解的方法与策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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