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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时代到经济法时代的嬗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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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民商法时代到经济法时代的历程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强调“私”的独立性,国家的介入被视为违背自由平等原则的不合理行为,亚当.斯密认为存在着像一双“看不见的手”作用于市场,因此,国家就不应当干涉个人追求自己利益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国家的任务仅限于对外防御侵略、对内保障个人权益和自由、提供公共福利事业和设施。国家作为“公”的代表应当与“私”的民相分立,也就是“公私对立”,国与民的对立。民商法是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法律,逐渐形成了“公私对立”观念下的民商法时代。然而,在经济和法律调整的不断磨合中,国家和公民之间的隔阂渐小,公和私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自身不可消弭的弊端,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矛盾加剧,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市场失灵说”,是对自南竞争市场经济的一种声讨,也是对国家介入经济管理的一次正身。为了减缓社会矛盾、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介入生产和流通过程,通过“公”的手段来调整传统上属于“私”的领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甚至公私融合的第三法域一社会法,包括经济法在内。经济的法律调整一致都存在,但并不意味者就存在经济法,经济法的诞生需要一个过程,经济法时代的到来也必然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必须承认的是,即使是在“公私对立”的民商法时代,经济的法律调整就是存在着的。
作者 吴宇飞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中国外资》 2012年第20期244-244,共1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奥地利]凯尔森,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 2吴宏伟.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8版.
  • 3秦国荣.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D].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1月.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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