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先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以来的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已经在全国普遍展开十年有余,这是加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的第一步,其意义非常深远。
出处
《中国外资》
2012年第20期285-28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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