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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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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处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0期37-3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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