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齐重罪十条的设立是十恶罪名形成史上极为关键的一步,没有重罪十条,也许就没有后来的十恶。唐代十恶罪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二是强调对尊长利益的维护,三是强调对基本人性的维护。对十恶犯罪,唐律采取了严惩的态度,这主要表现在十恶犯人不得或限制适用议、请、减、赎等刑罚优待办法。虽然十恶犯罪在唐代很多情况下是不予赦免的,但是赦免十恶或为十恶减刑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唐五代恩赦诏书中经常出现"五逆"一词,但这并不意味着唐五代就有"五逆"罪名。从各方面情况推断,"五逆"应为表示十恶中谋反、大逆的"反逆"一词的讹误,是后人误将恩赦诏书中的"十恶反逆"当成佛教中的"十恶五逆"所致。
出处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46-54,共9页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