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把以促进行政主体与公民间理性交往为核心的行政协商规则融入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将有利于促进其价值的彰显与功能的发挥。我国2010年《国家赔偿法》反映了行政赔偿程序的协商走向,但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中的行政协商程序机制,以凸显行政赔偿过程中公民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弘扬纠纷双方的主体间性,从而强化公民权利之救济,获取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制度理性和价值理性之发展图景。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05-112,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资助项目<行政协商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5052011632006)的阶段性成果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发展支持计划<建设服务型政府研究>研究团队阶段性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区域行政协商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63201020002)相关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