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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农村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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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1年屈某将自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建村通惠河南处的房屋及院落一套以8000元的价格卖于韩某、闻某夫妇,双方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8月闻某取得了该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屈某称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才形成买卖关系,现了解到韩某、闻某均系居民户口,
作者 佚名
出处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2年第9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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