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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与地权之法律冲突与协调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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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从事矿权审批工作和地权审核上报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重要工作职责之一,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审批,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调整,土地使用权是国土资源用地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机关审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两权各自独立,互不约束,导致取得了矿权后,采矿用地短时间内无法取得,或者因国家禁供用地限制,无法取得,严重影响了我国矿产资源有时有偿的高效利用。
作者 杨梅 钟振海
出处 《吉林农业(学术版)》 2012年第8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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