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地方市场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我国《反垄断法》中主要规定的是中央机关的实施,地方相关机构没有或只有有限的执法权,这不利于对地方市场上垄断行为的规制。反垄断法地方性实施具有巨大的价值,我们需要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对其加以规定,以健全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体制。
出处
《理论界》
2012年第9期48-51,共4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反垄断法地方性实施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4231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