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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的性质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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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民事申诉案件法院判决存在瑕疵但不符合抗诉条件不能抗诉,或者虽符合抗诉条件,但是标的小、影响不大无抗诉必要,或者抗诉后社会效果不好会引起新的矛盾纠纷而不宜抗诉。因此,如何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既达到抗诉的效果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 郭锐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0期76-77,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赵芳芳.《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径——民事检察和解》,载《民行检察监督难点与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 2汤维建.《司法性质的特殊救济手段》,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23日.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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