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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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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政正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三责联审”:1、因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轮岗、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离任的:2、在市、县(市、区)、乡(镇)同一职位任满3年以上的,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同一职位满5年以上的;3、其他应当实施“三责联审”的情况。
出处 《党的生活(江苏)》 2012年第9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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