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航运市场中航运经营者的协议或者协同行为以及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决议,都可能实现运价与运输条件的协同,损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成为各国垄断协议制度规制的对象。在国际航运协议反垄断规制制度上,欧盟和美国的做法既有共同地方,也存在相异之处:欧盟取消了航运协议的反垄断集体豁免,将一般竞争法适用于航运协议;美国则仍然给予航运协议反托拉斯豁免,但通过协议报备制度在程序上得以对国际航运协议实施有效管理。中国在未来制定《航运法》时,不妨借鉴欧盟做法,取消国际航运运价协议的反垄断集体豁免;参考美国做法,构建完善的程序性监督制度。
出处
《新视野》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15-119,共5页
Expanding Horiz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