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模式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参与主体的法律资格与条件,并科学遴选出参与代表,以保证公众参与主体的合法性和代表性。而目前实践中有关公众参与代表性不足等问题不断受到社会质疑,并成为阻碍我国公众参与深入发展的关键。因此,理论上不仅要从一般意义上廓清公众参与主体范围,还要确立相关公众的标准。
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2年第5期78-82,共5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公民有序参与行政决策法律问题研究"(TJFX1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