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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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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我省哈尔滨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7年全面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出处 《上海集体经济》 2012年第5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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