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虽然对食品安全在刑法及附属刑法领域进行了规范,但在风险社会理念的预防性方面体现不足,并且尚存在食品安全犯罪定位不准确、刑法规范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足、不安全食品持有者或储存者的刑事责任缺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的区分困难等几点缺陷,我们需要从风险社会理念出发,适当增加过失的、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适当处罚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适当惩处持有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将食品安全犯罪扼杀于萌芽阶段,更好地提供相对安全的食品环境。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179-181,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