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合作社的基本属性是贯彻落实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人合性、非营利性、互助性、法人性是合作社的四大基本属性,其确立将增进社会和社员对合作社的认识并形成共识,消除合作社"鱼目混珠"的现象,使实质意义上的合作社得到鼓励,并由此形成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基础。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9期101-102,共2页
Commerci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6BFX003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合作社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5JD8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