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大陆关于交通肇事规定的罪名非常单一,这对于复杂的交通肇事行为之规制很被动。国外立法把交通肇事行为规定得非常详细,特别是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单独定罪,非常值得借鉴。就逃逸来讲,其主观、行为方式都不能被交通肇事行为所包容,应该独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