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的恐怖主义威胁由来已久。面对历次危机,德国始终坚持在法治国框架内采用包裹立法的方式惩治恐怖分子,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为摆脱纳粹主义的阴影创立了新的宪政体制,对国家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机关规定许多义务以优先保证公民和非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法》所形成的深厚宪政根源,一方面使得政府在制定反恐法时受限颇多,只能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来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从而对反恐法进行有效的立法控制;另一方面通过联邦宪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对反恐案件的判决,否定违宪立法并保障犯罪分子在法院中的基本权利,从而对反恐法进行严格的司法控制。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0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