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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危措施不当导致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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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驾驶员作为特殊义务主体,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以应对、避免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害的情形。从招致危险的行为与避险行为的因果关系看,如果未尽到特殊义务,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0期104-105,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卢军,洪涛.刑事审判参考(第295号)[J].2004:82-87.
  • 2尹东华.紧急避险并非排除危害,而是责任阻却[N].检察日报,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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