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韩国民法中法人可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财团法人。在制定民法过程中将财团法人规定为非赢利法人。根据审议录的内容,如果把法人的成立目的限定为公益,那么成立的团体就会成为无权利能力的团体。对财团法人的设立固守许可主义,可以看出至今韩国社会还存在着对财团法人持否定的态度。因为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常常是用于抽逃资金、逃避税收及攫取其他不当利益,需要主管机关管制。这是对我国财团法人设立最好的启示。
出处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12年第10期165-166,共2页
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