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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官员受贿判5年 检察机关抗诉: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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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原副局长覃进雄,被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8万元、港币5.4万元,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但检察机关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日前,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覃进雄是否属于自首,成为二审定罪量刑的关键。
出处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12年第10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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