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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适用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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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方法、培养方案、培养层次等方面均没有统一的适用性标准,不能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评判对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培养后是否适用于社会的需要,文章即针对上述情况,指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适用性标准提出的必要性及具体要求,以期对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适用性标准的建立有所助益。
作者 许东霞 崔丽
出处 《现代商业》 2012年第27期180-181,共2页 Modern Business
基金 辽宁省锦州市社会科学重点课题<锦州市适用性标准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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