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参加企业座谈会时,经常有企业提问海关对进出口商品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此事专题介绍。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首先应明确,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将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海关参考价格由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国内外的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后上网发布,供全国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海关参考价格主要基础是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2000年第8期40-41,共2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