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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特殊性——以社会转型下创新型国家的构建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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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就香港特区适用国际协议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中国参加的已经在香港适用的国际协议继续在香港适用;中国没有参加的政治性协议停止实施;其他协议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授权或特殊安排后可以继续在香港适用;中国新缔结的协议在香港的有条件适用;以及香港特区在授权范围内缔结和参加国际协议。尽管香港特区进行了宪制转换,但是由于基本法对香港原有法律制度的保留,协议在香港的适用仍然以转化适用为基本适用方式,尤其是国际人权公约在香港的适用方式应为转化适用。
作者 陈虹 黄今芳
出处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51-5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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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 1根本规范是指它的效力并不以任何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为依归.而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最终都要追溯至这个根本规范的规范.参见陈弘毅:《香港回归的法学反思》,《法学家》1999年第5期,第61页.
  • 2董立坤,张淑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反基本法审查权[J].法学研究,2010,32(3):3-25. 被引量:18
  • 3黄江天著.《香港基本法的法律解释研究》,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08页.
  • 4R v Lum Wai-ming,(1992)2 Hong Kong Public Law Reports 182.
  • 5中国于1998年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正在等待全国人大的批准.
  • 6黄江天.《香港基本法的法律解释研究》,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
  • 7Yash Ghai : "Hong Kong'sNew Constitutional Order",HKU Press , (2nd ed)p.420o.
  • 8《完整理解<基本法>第三十九条》,http://paper.wenweipo.com/200I/02/23/WW0102230002.htm,2012年8月10日访问.
  • 9陈弘毅.香港回归的法学反思[J].法学家,1997(5):51-62.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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