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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多措并举推动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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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学期开学在即,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在开学前全面排查清理在用学生接送车辆,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辽宁省各市、县(市、区)正在抓紧组织开展校车使用需求调查研究,针对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配备的比例、校车运营的组织形式、过渡期时限、校车运营企业的组建、随车照管人员等问题,制定校车服务方案。辽宁要求,今后,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负责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对不具备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人审批资格的城区,其下辖农村乡镇的校车,由市级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校车标牌。
出处 《课堂内外(教研论坛)》 2012年第9期9-9,共1页 OPEN CLASS Teachers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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