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对于食品行业的市场监管秩序,侵害法益的严重性和广泛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受到刑法的全面规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分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入刑现状,指出在罪名设置、罪名所属章节方面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增加相应罪名、完善现有罪名的既遂形态等立法建议。
出处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105-110,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基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鲁检2011JCKT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