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由多种具体权利组成的集合性权利,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关于其具体权利构成取舍和制度重心选择表面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但实质上蕴含着一些共通的基本经验,包括:注重知情权体系的完整和谐;区别公司类型选择不同的权利构成;构造硬约束的消极性知情权;保证每项权利的操作性与救济等。这些经验对于反思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利弊得失以及完善方向,带来重要启示。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42-52,共11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府规制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8CFX027)